【笔记】持票人对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能否行使追索权?

摘要1:解读:承兑人怠于作出指令,故意不应答使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长期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即使接入机构未依法代为作出拒付应答,“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的持续本身已经构成实质上拒付行为,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注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摘要2:【注解1】即使接入机构未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代承兑人作出付款或者拒付应答,“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持续状态实质上系承兑人消极履行兑付义务,构成拒绝承兑。——参考案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民申2237号
【注解2】“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如果持票人在此情况下再次提示付款,票据状态即会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不能以“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中有“逾期”二字即认定众拓商贸公司逾期提示付款。
【注解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后票据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在提示付款后3日已经构成实质上的拒付行为,此时持票人应认识到付款被拒绝,应依法及时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参考案例: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5民终1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