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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摘要2:【失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 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摘要2: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作出修改
  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
  三十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
【备注】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摘要2: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认缴出资额、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6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质押合同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修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2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29号
【裁判要旨】港商独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经过批准,未经批准合同不生效;转让人在报批过程中负有协助义务。
【裁判摘要】《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该条并未区分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因此,应当认为无论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还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均应报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参照该规定,本案所涉土地要实现转让,须报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参照该条规定,东荣公司将其财产权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履行该两项报批义务。

摘要2:【解读】《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实施后,原外资三法及配套条例或细则同时废止,外商投资企业权益转让及财产权转让不再规定另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