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出资款转入验资账户后又转出,仍属于抽逃出资——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属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仍应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摘要1:【实务要点】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不再作为一项明文规定的股东抽逃出资的典型行为,但仍应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12条第4项有关“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仍构成抽逃出资。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他字第19号《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即转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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