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

【笔记】如何查封未进行权属登记机动车辆?

摘要1: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之规定,(1)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2)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注解】不同法院分别在车管所办理查封登记和对车辆实际采取扣押措施,一般应认定查封登记法院为首封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实际上确认了应当认定查封法院为首先查封法院,享有首封处置权)。

摘要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赣执复91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赣执复91号
【裁判摘要】强制审计调查——本案中,南昌欧亚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法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只要申请执行人农行南昌分行认为被执行人南昌欧亚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就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况且农行南昌分行已举证证实南昌欧亚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法院据此决定对南昌欧亚强制审计调查,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复议申请人南昌欧亚作为本案被执行人企业,以本案主债务人已经被西湖区法院宣告破产为由,请求暂缓对其强制审计调查和执行,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暂缓执行法定事由,依法应不予支持。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冀09执复74号

摘要1:【案号】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冀09执复74号
【裁判摘要】申请执行人是否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确实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形不是其申请审计的必备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根据该规定,只要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申请执行人认为其存在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即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申请执行人是否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确实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形,不是其申请审计的必备要件。本案中,复议申请人沧州中凯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沧州中凯公司存在隐匿财产的情形,并向运河法院书面申请对沧州中凯公司进行审计,符合上述规定。同时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即如果经审计沧州中凯公司确实不存在上述规定中所列举的逃避债务的情形,其也不会造成其承担审计费用等经济损失。

摘要2

【笔记】人民法院能否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

摘要1: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但未能实际扣押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注释1】船舶查封协助机关为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所有权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所在地)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
【注释2】(1)海事请求权纠纷的执行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2)普通债权的执行对于船舶的扣押、拍卖由地方法院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
【注释3】(1)对于20总吨以上船艇的拍卖程序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20总吨以上的船舶执行要适用《海商法》及其相关特殊程序的规定);(2)20总吨以下以一般动产原则拍卖(在涉船舶执行中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不受《海商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约束,按照一般执行规则执行即可)。
【注释4】目前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建立船舶、航空器财产的线上查询手段,需要依靠线下查询方式。
【注释5】实物扣押是船舶、航空器执行变现的前提条件。

摘要2:【注解】航空器的查封协助机关为国家民航总局。——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鄂0103执异10号

【笔记】执行法院可以依法传唤哪些人员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传唤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的人员包括:(1)被执行人;(2)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

摘要2:解析|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1)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2)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