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7)龙民初字第922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民终字第611号

摘要1:【提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不能让与或继承。
【问题提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能否让与或者继承?
【要点提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只能是受害者近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才能享有。在赔偿权利人未提出起诉前,死亡赔偿金不是一般的债权,属于特殊的债权,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的规定。本案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不能让与或继承。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7)龙民初字第922号(2007年8月6日);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民终字第611号(2007年12月24日)

摘要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民申1326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民申1326号
【裁判摘要】对于再审申请人放弃继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由于邓×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只能法定继承,由于再审申请人张×、邓××1、邓××2、吴××均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且均向一审法院表示放弃继承邓×的遗产,但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均以放弃继承权利为由拒不以邓×的遗产清偿其生前债务,则债权人宋×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不符合“欠债还钱”、诚实信用的社会公序良俗。二审结合张×作为邓×生前的配偶的实际情况,认定张×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既符合客观情况,也没有损害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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