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担保不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否则该约定无效——在国内经济活动中,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仍采用从属性原则,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独立担保的约定应无效

摘要1:【要旨】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承诺“担保付款的责任不因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合同无效而免除”,但在目前,在国内经济活动中,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仍采用从属性原则,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当事人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上海二中院再审《保证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在国内经济纠纷中应为无效》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