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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摘要1:[第295号]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摘要】紧急避险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要旨】
①先行行为是不是合法行为并不能免除行为人因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只要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该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②因合法行为使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人负有采取积极救助措施消除该危险状态的作为义务。若不履行这一义务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③行为人因实施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交通设施被损坏,在紧急避险结束后,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的救济措辞消除危险;如果行为人有条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应构成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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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摘要1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摘要】紧急避险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实施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交通设施被损坏,在紧急避险结束后,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的救济措施消除危险;如果行为人有条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应构成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4)江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刑终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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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摘要1:【问题提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关键交通标志、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要点提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限重、限速、十字路口标志牌,使相关区域的交通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裁判要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关键交通设施,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08)赣刑初字第212号(2008年4月29日)
  二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连刑一终字第0089号(200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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