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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摘要1:[第295号]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摘要】紧急避险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要旨】
先行行为是不是合法行为并不能免除行为人因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只要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该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②因合法行为使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人负有采取积极救助措施消除该危险状态的作为义务。若不履行这一义务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③行为人因实施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交通设施被损坏,在紧急避险结束后,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的救济措辞消除危险;如果行为人有条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应构成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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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432号]杨某某故意伤害案——明知先行行为会引发危害后果而不予以防止的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主要问题】行为人放任他人将自己预备的硫酸当作清水倾倒而致残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摘要】明知其先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后果,能采取而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防止,其行为系不作为犯罪。
【裁判要旨】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来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行为人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行为。先行行为的义务是由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派生出来的,至于先前实施的行为是否违法,并不要求。
【裁判规则】明知自己的先行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而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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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摘要1: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摘要】紧急避险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实施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交通设施被损坏,在紧急避险结束后,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的救济措施消除危险;如果行为人有条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应构成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4)江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刑终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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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等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475号】颜某某等故意杀人案——“见死不救”能否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虽然被害人偷窃自行车有过错,但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殴打、追赶行为不属正当、合法行为,由此行为而致被害人自己跳入河中处于危险境地,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被告人目睹被害人挣扎,并沉入水中,却不实施任何救助行为,其对被害人的死亡具有放任故意,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裁判规则1】因先行行为致使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的,负有救助义务;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拒不履行,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规则2】在故意杀人罪中,主观上出于间接故意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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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20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205号
【裁判摘要】关于政府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显然,此处的“法定职责”的渊源甚广,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也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常用的公文格式。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九条第十三项规定,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五项规定,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可见,会议纪要已经议定的事项,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本案而言,[2003]174号《会议纪要》议定的“四个允许”,是长乐区政府就涉案房地产后期开发的行政允诺,也即成为长乐区政府及其职责部门相应的法定职责。一、二审法院认为[2003]174号《会议纪要》所议定的“四个允许”职责,不属于长乐区政府的法定职责,系对法定职责的错误理解,依法应予纠正。

摘要2:【解读】会议纪要已经议定的事项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责令改正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摘要1:【摘要】应当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加以判断:(1)如果行政法律法规仅仅规定了责令改正,应当视为单独的行政处罚。(2)如果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 责令改正的,则应将责令改正视为附属于行政处罚的从行政行为,不是独立的行政处罚。(3)如果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责令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实质上并无是否责令改正的裁量权,此时责令改正亦为行政处罚的先行行为或者后续行为,不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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