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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摘要1:[第295号]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摘要】紧急避险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要旨】
①先行行为是不是合法行为并不能免除行为人因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只要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该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②因合法行为使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人负有采取积极救助措施消除该危险状态的作为义务。若不履行这一义务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③行为人因实施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交通设施被损坏,在紧急避险结束后,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的救济措辞消除危险;如果行为人有条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应构成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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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

摘要1:【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 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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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摘要1: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摘要】紧急避险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实施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交通设施被损坏,在紧急避险结束后,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的救济措施消除危险;如果行为人有条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应构成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4)江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刑终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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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摘要1:【问题提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关键交通标志、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要点提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限重、限速、十字路口标志牌,使相关区域的交通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裁判要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关键交通设施,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08)赣刑初字第212号(2008年4月29日)
  二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连刑一终字第0089号(200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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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2020年12月28日)
一、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
【关键词】盗窃窨井盖 破坏交通设施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西高某民破坏交通设施案
【关键词】盗窃窨井盖 破坏交通设施罪 立案监督
【要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要加强立案监督,确保惩治效果。
三、河南张某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盗窃窨井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擅自打开窨井盖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为清淤、排污等目的,擅自打开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致人死亡,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山西李某斌盗窃案
【关键词】盗窃窨井盖 盗窃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对于盗窃窨井盖刑事案件,不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构成要件,但行为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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