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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更新时间:2015-11-07   浏览次数:22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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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行为。

    1.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3.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4.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恐怖活动而进行相应的准备。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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