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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纵容他人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28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对“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考虑: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与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不同,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的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共同犯罪原理,当事人之间对危害后果不存在共同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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