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指导案例96号的理解与参照:有限责任公司初始章程约定股权回购应认定有效
【来源:袁辉根,石磊:《的理解与参照》,载《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17期,第68页】
【来源:袁辉根,石磊:《的理解与参照》,载《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17期,第68页】
【摘要】(1)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被派遣期间,用工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实际支付主体,为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名义支付主体,为第二责任人。(2)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劳务派遣争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对劳动报酬的支持承担连带责任。
8月25日,广东一起售电返利纠纷案开庭。这起案件被业内称为“百亿售电返利第一案”。原告是电力用户,为追讨约定的电价返利而起诉售电公司。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但它在回答一个比“谁输谁赢”更重要的问题:那些年签的“场外返利”协议,到底算不算数?
适应矿业权市场发展需求 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税局:违约金开票税前扣除案例一次性说清楚!
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原标题:《最高法:关于 “开发票义务” 的13个实务要点》
发票作为一种收付款凭证,在商业经营活动和人们的日常消费中极为常见。但是发票的法律性质有哪些、在民商事案件中发票可以扮演哪些角色等问题,很多人并不一定能给出恰当的答案。因此,发票作为“最熟悉的陌生人”,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以法律视角对发票常见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发票分为两类——1.增值税专用发票;2.其他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通用普通发票;(5)特殊行业发票)。 二、税控发票与非税控发票|1.税控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3)增值税普通发票;(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非税控发票——(1)通用普通发票;(2)特殊行业发票。
【要旨】出卖人或承揽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系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当事人关于未交付增值税发票则由买受人或定作人直接扣除增值税税款的约定,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应归于无效。买受人或定作人因不能抵扣增值税发票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应当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主张。
【小结】在一项买卖合同交易当中,开具发票是发票管理办法这一公法规定的交易一方的行政强制义务,应由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进行管控。而给付发票是合同法规定的交易中卖方的义务,产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法院依照合同法进行调节。同时,合同约定的违约之债并不等同于免除纳税义务。
【要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因此导致合同无效。 ——王丹:《房地产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36~37页。
法律问题:地方政府与受让方事先约定受让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如果公开“招拍挂”的价格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格,差价部分返还给受让方,此种“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的效力如何? 法官会议意见:上述情形下,“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3次法官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259~261页。
——赵风暴:《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几点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9月1日,第7版
——本书研究组:《有关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如果可以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应当是什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45页。
【要旨】农地权证与承包合同不符时,土地补偿费应主要发放给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
——赵风暴:《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分与合同效力认定》,载《人民法院报》2023年4月20日,第7版 一、相关概念界分:1.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2.权利主体变化的表述 二、有关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1.未向发包方备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2.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合同的效力问题;3.流转期限超出承包期剩余期限合同的效力问题;4.侵害集体组织成员优先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问题
发包方在二轮承包中将农户在一轮承包中的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本集体的其他农户,丧失承包土地的农户请求返还的,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 【要旨】虽然二轮承包是依据当时的政策在一轮承包基础上的延包,但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应当具备法定的形式。农户在一轮承包中享有了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并不必然延伸至二轮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现该承包土地在二轮承包时已经被发包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应当认定原农户并未依法取得相应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其要求返还原承包土地所产生的纠纷,仍然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根据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未取得该合同项下的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不向村民委员会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该村某一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为由,针对他人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主张成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是否属于该户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共有人作出判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围绕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订立的时间的确认、格式条款的理解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发生的争议,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争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纠纷,法院应当按照《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增值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就应征税范围内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税法基本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要素法定;要素确定;征税合法)。2.税收公平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行政效率)。4.实质课税原则。 二、税法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5.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次——(1)税种;(2)税制;(3)规范税收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 【注释】(1)所得税是直接税(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一般不存在税负转移或转嫁问题);(2)商品课税和劳务税是间接税(最终由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即消费者负担)。
1.财务报告的“三张表”——(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 2.财务报表的“四表一注”——(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表及(5)附注。
1.借贷记账法是指以“借”(减)和“贷”(加)作为记账符合的一种复试记账法。2.银行流水中的“借”表示账户自己流出(减少);“贷”表示账户资金增加。
会计“六大要素”——(1)资产;(2)负债;(3)所有者权益;(4)收入;(5)费用;(6)利润。 会计等式——(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利润=收入-费用;(3)资产=负债+所有权权益+(收入—费用);(4)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部门负责人 就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两个会计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收付实现制。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