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建工司法解释第43条“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摘要】本文主要锁定以下三个要点:第一,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性质;第二,发包人的欠付款范围如何确定;第三,发包人针对违法分包人等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利息是否有付款责任。
【摘要】本文主要锁定以下三个要点:第一,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性质;第二,发包人的欠付款范围如何确定;第三,发包人针对违法分包人等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利息是否有付款责任。
【摘要】综上所述,应当认为农业大棚不具备建设工程的诸多特点,当事人就农业大棚建设签订的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而应依据“承包人”的工作性质将其归入承揽合同。本案中,在法官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认定并向原告释明,而原告依然不予变更时,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内容提要】僧肇是中国佛教史,甚至是中国哲学史上少有的人物。他在诸多的方面,显示了自己不同凡响的能力。特别是对佛教义理的阐述与显发,有着诸多独到的地方。《物不迁论》就是一个例证。僧肇以常情的观点为起因,而从佛教中观学派独有的方式,论证“物迁”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并在后面的内容中,以诸多方面阐说“物不迁”的主要原因。而这正是“破邪显正”的一大终结。
不动产登记有错误,能够更正或者撤销登记么?(本文发表于《中国自然资源报》2019年12月21日)
【编者按】原《房屋登记办法》被废止后,关于撤销登记的法律规定一直处于空白状态。本文所代表的观点认为,实践表明这一规定实属必要,对于完善实务工作中的自我纠错机制也很有作用,而基层不动产登记工作者对此呼声也较大,并希望《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工作能将此类意见纳入考虑范畴。本官微将此观点作为探讨性话题呈现出来,以期引起各方的重视和进一步研究讨论。
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法官会议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内容摘要】公司注销将直接导致公司丧失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该公司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成为诉讼当事人。公司注销后,股东被判承担公司债务有两重法律依据,一是,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导致的法定责任;二是,根据办理公司注销时出具的公开承诺承担责任。
前言——本文拟探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股实债认定的标准以及明股实债与股权让与担保之间的差异及共同点。
国有企业“明股实债”合规性问题再议
最高院《会议纪要》思考笔记(上)——名股实债的效力否定限制与性质转换
导读:“名股实债”,亦称“明股实债”,即“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出借资金”,并非法律概念,内涵外延亦不十分精确。“股权投资”与“名股实债”在交易方式上有许多相似性,前者核心在“股”,后者核心为“债”;后者通常亦采用将资金以股权的形式投至目标公司,但同时亦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固定收益、无条件回购、溢价回购等。“名股实债”中投资人的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东的债权人。为厘清二者区别,本文对最高法院裁判观点,以及最高法院民二庭的相关审判意见进行一些梳理,仅供读者朋友参考。其中,应特别注意区分“名股实债”与股权投融资协议“对赌条款”的不同。
【法官会议意见】名股实债并无统—的交易模式,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 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在—定条件下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反之,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东的债权人。不论在哪种情形中,投资人取得的固定回报都来自于其先前的投入,故其退出公司亦非无偿退出, 一般不存在抽逃出资问题。
导读——近期,PPP项目融资问题遭多方棒喝,先是国资委对央企PPP财务风险管控要求(征求意见),然后是财政部出台《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后来是一行三会及外汇局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些给处于萌芽状态的银行PPP股权投资上了三道符咒。昨天的PPP明股实债已寿终正寝,今天的PPP准股准债正面临新的管控,明天的PPP真股权投资又路在何方呢?
【要旨】综上,无论实际出资人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要求赔偿的均应为股权价值的损失。
——担保人与另一企业法人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程度混同的,债权人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通知有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的章,可以视为担保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银行等金融机构擅自扣划债务人资金以抵贷款,经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又将该笔资金划回的,保证人不能以原债务解除新债务产生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裁判意见】担保人与另一企业法人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程度混同的,债权人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通知有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的章,可以视为担保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保证责任。
【摘要】以上劳动合同法定中止情形,具备以下特征:(1)发生最终中止劳动合同的事由是不可归责于劳动合同任何一方的客观事由;(2)劳动合同中止后,劳动者暂停提供劳动;(3)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中止期间的工资报酬;(4)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用人单位亦无需承担中止期间的社会保险费;(5)劳动合同中止是一种暂停履行的状态,因此中止期间劳动合同期限不予计算。待中止障碍消失后,继续履行中止前的剩余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股东资格小结
小区“住改商”纠纷裁判规则24条
【民事案例】对一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的法理分析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作为小区业主,应遵守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中的规定,在小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封闭阳台等,故判决高某限期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一审宣判后,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录】一、《规定》的起草背景二、《规定》的起草过程三、制定《规定》的基本原则四、《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法不溯及既往规则及其有限例外(二)有利溯及适用规则(三)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四)细化规定的适用规则(五)清算义务人责任的法律适用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与《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的关系(二)有利溯及规则的统辖地位(三)做好公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工作
若用工单位存在可保护的利益,同时劳务派遣员工在其工作过程中能够接触到该等可保护利益,基于前述分析及案例检索情况,笔者认为劳务派遣模式下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可以作为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所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可以类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关于竞业限制之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人力资源管理途径。那么,劳务派遣职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需要遵守呢?
竞业补偿、违约金裁判规则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年7月5日)
证明劳动者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证据
证明劳动者自行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证据
证实劳动者入职单位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证据
【总结】证明劳动者入职竞争单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