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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重大过失,雇主无权追偿

【摘要】在机动车驾驶活动中,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应当综合考量行为是否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完全无视基本的驾驶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与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严重不成比例。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故意闯红灯等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重大过失;而因观察盲区、路况判断偏差等导致的驾驶疏忽,则多属于一般过失范畴。

耿宝建、韩锦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202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本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依法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安全将发挥积极作用。

《无相念佛》

第一章 序言 第二章 禅净互通,禅净双修 第一节 禅净互通 第二节 禅净双修之事例 第三节 禅净双修略述 第三章 修习大势至菩萨念佛圆通法门应有之知见 第一节 本法门是修定之法门,非持名法门 第二节 一点声明和一些鼓励 第三节 念佛圆通之精义(续谈知见之一) 第四节 学佛人应远离三毒心、攀缘心、觉观心(续谈知见之二) 第四章 无相念佛之修习方法和次第 第一节 三皈依及三福净业 第二节 拜佛之要领 第三节 修念佛圆通之权巧方便---无相忆念拜佛 第四节 从无相忆念拜佛到无相念佛之十种修学次第 跋、跋后再记、续貂三记 >>>跋<<< 跋后再记 续貂三记 >>>注 释<<<

不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的几类案件

【摘要】不受申请执行时效2年限制的情形(一)终结本次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四)追索抚养费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五)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工伤赔偿费用清单(2025版)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1、医疗费;2、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雇主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能否冲抵雇主赔偿责任?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商事审判专题

问题1:雇主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能否冲抵雇主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获得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 问题2:股东超出认缴资本数额后的投资列入资本公积金,此后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股东是否有补缴出资义务?执行中能否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问题3:票据权利时效中断后,时效如何衔接? 问题4:已投保车损险的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能否以机动车未经维修拒绝理赔? 问题5:破产受理前立案的诉讼案件,债务人企业应承担的诉讼费如何定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三要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1条明确成员的三要件——户籍、权利义务、基本生活保障

【认定要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1条总结实践经验,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明确成员的三个要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的基本遵循。(一)户籍在或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最高法谢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2个裁判观点解析

01、违反保护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02、各施工主体均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03、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04、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05、规制寻租获利行为06、规制违背诚信原则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0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0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0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适用《建工解释一》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11、农民自建住宅一般不适用《建工解释一》12、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适用《建工解释一》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要式合同14、中标通知书自到达中标人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15、中标无效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成立16、承包人缺乏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7、分承包人缺乏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18、发包人与承包人欠缺发承包工程的合意: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19、发包人与承包人欠缺发承包工程的合意:“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20、“借用资质”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21、“借用资质”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22、借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23、违法发包合同的效力认定24、转包合同的效力认定25、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2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就已施工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折价补偿责任2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8、直接发包情况下工程款请求权的主体29、委托代建情况下的工程款支付主体30、转承包人有权依法请求转包人支付工程款31、转承包人有权依法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2、转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35、转承包人无权突破多层债的关系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36、合法分包情况下工程款请求权的主体37、发包人指定分承包人情况下工程款的支付主体38、违法分包情况下工程款请求权的主体39、发包人善意情况下资质借用方有权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40、发包人非善意情况下资质借用方有权依法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41、资质借用方对资质出借方的工程款请求权42、资质出借方对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43、工程质量合格情况下应依法保护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权44、内部承包情况下工程款请求的主体45、实际施工人有权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下浮点”如何处理——浅析《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

【摘要】综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下浮率、让利的,应当认定为转包方收取管理费处理,关于下浮率、让利,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 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则不应当支持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新法新释 | 司艳丽、李盛烨、贾玉慧、张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理解与适用

司艳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李盛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贾玉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张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二级调研员。

法院执行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答:如果人民法院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则实际执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该他人”,有权对被执行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功能变化与审查提示

情势变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功能变化 利益重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下的利益平衡 承包人利益优先保护正当性的应然定位 买房人居住利益与承包人经济利益的再平衡 应对思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审查提示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保护的刚性缓和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放弃条件审查的变化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的问题

全款买房却因开发商抵押办不了证?买房人该咋办?

【摘要】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且曹某与其丈夫没有房屋已归档的住宅房屋信息,符合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的情形,故曹某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某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案涉房屋存在抵押登记,某银行的抵押权客观上阻碍了曹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了曹某房屋交付请求权的实现,在此情况下,曹某依据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请求协助办理过户,具有请求权基础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银行涂销案涉房屋抵押登记,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曹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解读】诉请某银行、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在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办妥后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法答网精选】退休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执行,退役军人伤残抚恤金是否可以冻结

【摘要】退休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执行?退役军人伤残抚恤金是否可以冻结?——(1)根据〔2013〕执他字第14号函中的意见,对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强制执行:第一,被执行人已经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第二,执行时能够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2)被执行人的退休金或养老金均是其退休后的收入,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当然可以执行,但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3)退役军人伤残抚恤金是国家对伤残军人的特别抚恤,系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利,一般不应作为普通财产进行冻结并执行。

以案释法丨仅向共同借款人之一催款,能否中断对其他借款人的诉讼时效?

【摘要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案的诉讼时效因原告翟某向被告李某主张债权而发生中断,作为共同借款人,该诉讼时效中断对刘某同样发生效力,故原告起诉二被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摘要2】本案中,被告李某、刘某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借款,依法构成连带债务关系。原告翟某向被告李某催要借款的行为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该中断效力当然及于作为连带债务人的刘某。因此,刘某仅以原告未直接向其催要为由提出时效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畴,自然不应属于公司强制清算所适用的对象

案号:(2011)泉中法民清(终)字第1号;案例名:和昊公司申请某县燃料公司强制清算案 【摘要】某县燃料公司虽名称上带有“公司”二字,但并非《公司法》所指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其性质仍属于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畴,自然不应属于公司强制清算所适用的对象。因此,被申请人非本案的适格主体,申请人和昊公司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依法不应予以受理。

【入库案例·仲裁】「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否及于「从合同」?法院:原则上不及于!

【裁判要旨】仲裁应当建立在当事人订立真实有效仲裁协议的基础上。主合同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等从合同没有仲裁条款的,除非存在主从合同当事人相同等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原则上不能及于从合同。

《审判监督指导》实务精选: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情形下“举证责任二次转移”的认定

甲诉丙、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情形下“举证责任二次转移”的认定 【裁判要旨】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关系诉讼时,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如有举证能力的被告未予抗辩,原则上初步推定原告诉请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事实成立。有举证能力的被告如不认可该民间借贷事实,应由其举证证明抗辩事由(行为责任),该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首次转移至被告。如被告提供相应的抗辩证据后,让已经处于优势证据状态(有转账记录)的民间借贷法律事实退回到真伪不明状态,则举证责任发生二次转移,回归到原告。应由原告继续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事实补强证据,让待证事实(借贷关系的成立)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否则,该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案件索引】一审: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2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1月21日);二审: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2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1月21日);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民再103号民事判决书(2024年5月16日)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问题的意见

【摘要】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

最高法审监庭法官“法答网”答复:35年前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在起诉可以吗?

【摘要】在债权凭证未约定履行期限时,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即债权凭证形成后债权人即有条件主张权利,从诉讼时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制度目的以及《民法典》关于最长保护期限起算点规定对债权人更严苛的要求来看,将债权凭证形成次日作为债权凭证未约定履行期限时的最长保护期限起算点更契合制度目的和《民法典》的规定。

【案例速递】67岁服装厂工人上班途中车祸身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怎么算?

【摘要】法院审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死亡赔偿金按年龄递减的规则,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了判决。根据202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的标准,费某某死亡时已满67周岁,按照“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的规定,应按13年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最终,法院判令该制衣厂向费某某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16356元。 【注解】超龄劳动者认定为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死亡赔偿金按年龄递减的规则计算。

霞浦审结一起未开票拒绝付款的纠纷案件!涉及款66.7万!

【摘要】依法判决青州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且收到上海某设备工程公司开具的工程款667840.1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某设备工程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约定:“每次付款前,乙方(上海某设备工程公司)应向甲方(青州某建设公司)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业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税金由承包人自理”......案涉合同第8.4条约定赋予了青州某建设公司在上海某设备工程公司未开具发票的情形下有拒付工程款的权利。故上海某设备工程公司关于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青州某建设公司拒付工程款理由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邻居投诉智能马桶噪音扰眠,法院判了!

【摘要】法院受理后,法官进行实地勘验,在203室屋内安静无声音时,使用小周提供的检测仪检测,声音约40分贝;303室卫生间马桶冲水时,203室卫生间内声音最高约49分贝,开门状态下相邻卧室内最高约43分贝、关门状态下最高约39分贝。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303室房屋卫生间冲水时,在203室房屋的卫生间、卧室内能听到一定的流水声,但两户作为上下层相邻关系,墙体相连,且所在楼栋已有三十年的房龄,隔音效果不比新房,在日常居住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噪音也在所难免。从勘验结果、使用频率来看,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王在日常生活中对马桶冲水使用超出了合理的必要限度,小周对小王正常居住使用产生的合理生活噪音应给予一定的容忍。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有权选择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或者据实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有权选择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或者据实结算支付工程价款》,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4辑(总第4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12~118页。

因第三人刑事犯罪行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雇主是否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

【摘要】季某、沈某应承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季某、沈某作为雇主,对雇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韩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季某、沈某基于其和韩某的雇佣关系而产生对韩某受伤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朱某、赵某作为侵权人而产生的对韩某受伤的赔偿责任,双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发生原因而产生对韩某的同一内容的赔偿责任。韩某既可以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佣关系向雇主主张权利,并且这两个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韩某享有损害赔偿请求选择权。韩某现选择基于雇佣关系向雇主的季某、沈某主张赔偿责任,涉案纠纷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刑事案件在责任主体、法律关系、赔偿范围上均不相同,第三人承担刑事责任不能成为季某、沈某承担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季某、沈某仍应承担赔偿责任;韩某对其受到损害无过错,不应减轻季某、沈某的赔偿责任,故季某、沈某应承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判赔(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除外)

【结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的观点,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项目,可做以下结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费用。 2.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精神损失费一般也不在赔偿范围;但是,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3.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同时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亦不应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纳入判赔范围。 4.唯一除外情形: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应依法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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