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与适用】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能否作为代位权行使客体?
来源:《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84-385页
来源:《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84-385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381-383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299-300页。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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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201-202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199-200页。
【要旨】行政许可与合同效力的关系:(1)准予实施某一事实行为的行政许可(不存在被合同行为所违反的问题;(2)准予实施某一类法律行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有关违法无效及其例外规;(3)准予实施某一具体法律行为(批准是合同的法定 生效条件,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02条有关批准生效合同的有关规则来认定未报批合同的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 2024年2月7日)
【要旨】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未经执行程序,债权人无权直接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后又悔拍的,拍卖效力如何认定。 【要旨】执行程序中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的,并不能当然否定拍卖效力。相关法院应当围绕竞买人迟延缴纳部分竞买保证金是否损害当事人、其他竞买人利益,是否明显影响公平竞价及充分竞价等因素综合来判断本案第一次拍卖效力。
2018年9月2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拍卖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钢铁产能(第一次拍卖)的公告》显示,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下称“新钢钢铁”)“ 2#602立方米高炉65万吨炼铁产能、2#80吨转炉96万吨炼钢产能” 被司法拍卖,并最终以4.129亿元成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内/容/提/要——财产保全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案件顺利执行。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能否以其对申请人的债权与本案债务预抵销的方式主张解除财产保全,法律并未规定,这涉及民事诉讼中抵销权的性质认定,兼具程序与实体考量。由于法律并不禁止诉讼中的预备抵销,在被申请人用以抵销的债权符合确定性、等值性、可执行性的要求时,基于财产保全的比例原则及衡平原则,应认可该债权具备担保价值,准许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并变更保全标的物。由于该变更申请不涉及财产保全裁定的合法性及执行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因此不应通过复议或执行异议的方式进行,同时法院在审理被申请人提出的变更申请时,应通过言词辩论程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在出具解除并变更保全裁定后,基于程序正当原则,应赋予申请人复议权。
【案号】(2020)沪74执425号
【要旨】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采取与一审案件受理费一致的收取标准,即在二审中对当事人针对一审中的反诉部分提出的上诉请求,仍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2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43页
来源:法律适用 作者:金殿军 金殿军:被执行人共有财产的执行路径——以申请执行人代位分割之诉为中心
《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段立红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公司股权被冻结后,能否进行增资扩股?(作者:尚淑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第24页】
【目录】1.执行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应当分别作出哪些法律文书,能否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有何区别?3.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按被执行人的收入执行,第三人应如何救济?执行法院应如何审查?4.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是否应按照到期债权执行?5.建设工程进度款能否按照到期债权执行?6.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该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是否一律不予审查且不得执行?7.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后,不得强制执行到期债权的同时,是否需要撤销冻结裁定?8.到期债权在诉讼阶段被保全冻结,第三人不服的,应如何救济?第三人在诉讼保全阶段未针对冻结裁定提起复议,进入执行阶段后,又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9.第三人在履行债务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但在执行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后又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10.第三人对执行法院在其提出异议后的继续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如何审查?11.到期债权冻结顺位如何确定?12.第三人在收到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13.到期债权执行的顺位是否在其它财产执行之后?14.法院在保全或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已决到期债权后,被执行人又向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该债权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应如何处理?15.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已决到期债权系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到期债权,到期债权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执行该到期债权?16.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应如何采取措施?
【摘要】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成立的租赁权,该租赁权的设立在其抵押权设立后,朱某通过拍卖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不能推定出朱某认可曹某与卿某之间的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故朱某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基于其不动产权益,要求曹某在其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之日即2022年11月4日腾退并支付自该日起因占用案涉房屋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实际租金损失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年租金10万元的标准自2022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曹某实际搬离之日止。
2022年4月14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以下简称《轮候查封效力通知》)。全文共3条,笔者就三个条文所涉相关问题进行解读,以便适用,供批评指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的请示与答复》明确“......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而仅应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9期第25页】 《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作者】 刘贵祥,赵晋山,葛洪涛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4月21日】 标的执行完毕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邵长茂)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争议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后的处理路径探析——从“审执分离”背景下的实证案例展开
【案号】执行案号:(2018)沪执监18号 【执行要点】案外人就系争不动产享有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已经过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的实质审查和审理,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案外人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请求相关法院解除部分房屋查封或者轮候查封的,相关法院可以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后比照在先查封法院解除查封。如果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对解除查封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行为异议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