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文章摘要:
王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摘要】紧急避险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实施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交通设施被损坏,在紧急避险结束后,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的救济措施消除危险;如果行为人有条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应构成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4)江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刑终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紧急避险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实施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交通设施被损坏,在紧急避险结束后,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的救济措施消除危险;如果行为人有条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应构成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4)江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刑终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