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菏商终字第319号
更新时间:2019-03-28 浏览次数:287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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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菏商终字第319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虽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不适应简易程序,但第七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该案虽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但并不属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虽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不适应简易程序,但第七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该案虽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但并不属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