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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6-04-15   浏览次数:2863 次 标签: 生效法律文书 销售不动产发票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纳税申报

文章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摘要】
  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文章摘要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根据房地产权属转移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将下列情形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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