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闽建筑〔2014〕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10年6月9日 〔2010〕民四他字第22号) 【摘要】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本案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也未约定明确的仲裁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的法律作为确认本案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 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当事人明确约定补充合同项下的纠纷在中国法院解决,故对当事人之间因补充合同产生的纠纷,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19号) 【摘要】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而“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在具体处理上,你院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旨】判决理由不能作为执行名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年4月5日 [1999]民他字第4号) 【摘要】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1982年11月12日)
【摘要】 一、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实行一审行政案件属地管辖,即以市、县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2026年2月1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以市、县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6〕1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时,应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审核后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权利,不受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以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已经自行支付医疗费用为由,不予先行支付,参保人起诉请求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依法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03]169号)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国办发〔1995〕44号)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制发《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相关民事案件管辖,减少管辖权争议,提高司法效率,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法释〔2025〕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59年6月19日 (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摘要】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二、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他们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的计算,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劳动教养(没有开除公职)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但可以计算一般工龄。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法办函[2025]15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人事部 二00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