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讼也>> 百科分类 >> 讼也法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20日、2021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5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克诉王卫平、李立、李欣股东权纠纷一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克诉王卫平、李立、李欣股东权纠纷一案的答复(2003年5月15日[2003]民二他字第4号) 【摘要】从案卷反映的事实看,1993年12月30日,思达设备公司变更公司章程,以书面形式确认新老股东之间就股份转让以及转让的具体份额达成的一致意见,即在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不变的情况下,原始股东思达科技公司和胡克将部分股份转让给李欣、魏若其、李立、杨为民、王卫平等五位新股东。1994年4月18日思达设备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李立、李欣、王卫平、魏若其、杨为民为新的股东,原始股东各方的出资部分转让给该五位股东。此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思达设备公司进行年检时在年检报告“投资者投资情况”一栏将公司新老股东及其所占股份予以记载,该项记载具备将公司股东向社会公示的意义。从思达公司新老股东就股份转让达成合意、到公司股东会认可新股东的身份,直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年检报告将公司股东予以公示,思达设备公司股东完成了李立等人获得股东身份的必要程序。且李立等人自1993年12月30日受让股份,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参与股东大会、参与公司运营决策等)已近10年,此时再否认其股东资格缺乏事实依据。股份转让时各当事人未就股份转让的对价问题做出明示约定,原始股东若就支付对价提出请求,可另案提起诉讼。 【提示】《关于股东未出资,亦未向股权转让人支付对价的股东地位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股权转让时未支付对价不能否定股东资格。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修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法释〔202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 【摘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的,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且能够确定适格被告的,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后,仍不能确定适格被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视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并裁定中止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2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3月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目录】问:实践中,对如何认定业主观点不一,司法解释作出相关规定主要基于何种考虑?问:如何认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实践中大量纠纷的关键问题,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怎样的规定?问:车位、车库争议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司法解释是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的?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重大事项时对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以及业主人数、总人数的比例要求,这些比例应如何计算?问:当前,因“住改商”引发的纠纷比较多,司法解释对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作出了怎样的解释性规定?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业主的撤销权,司法解释对业主撤销权行使问题有何具体规定?问:物业服务合同一般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一些业主以其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司法解释如何解决?问: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一般较为简单,产生纠纷时,当事人对如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常发生争议,司法解释对此有何规定?问:很多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权利就业主相关妨害物业服务秩序的行为提起诉讼,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问:欠费纠纷是物业服务纠纷的主要类型,如果业主提出不需要有关物业服务或者因出国等原因没有享受物业服务而拒绝缴费,应如何处理?问:服务合同解除后,如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其尚有物业费被拖欠,应如何主张权利?如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支付物业费,应否得到支持?问:如果物业服务纠纷是由于承租人、借用人等引起的,是否也适用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最高法院对两部司法解释的施行有何特殊考虑?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5月20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24〕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摘要】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陈鸿翔、副庭长陈学勇,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副厅长王新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法释〔202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

关于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24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