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
更新时间:2015-11-10 浏览次数:10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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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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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中关于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监管制度。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是核材料(即可以发生原子裂变和聚合反应的放射性材料)。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核材料,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核材料的,应以走私核材料罪论处。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事责任 回目录
一、自然人犯走私核材料罪的:
1.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单位犯犯走私核材料罪的: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刑法修正案(九)》取消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规定。
②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③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