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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

更新时间:2015-11-10   浏览次数:10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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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中关于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监管制度。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是核材料(即可以发生原子裂变和聚合反应的放射性材料)。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核材料,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核材料的,应以走私核材料罪论处。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事责任 回目录

    一、自然人犯走私核材料罪的:

    1.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单位犯走私核材料罪的: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规定。

    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③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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