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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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文物出口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即国家一、二级文物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
行为人在领海、内海、界河、界湖运输、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应以走私文物罪论处。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刑事责任 回目录
一、自然人犯走私文物罪的:
1.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3件,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不满9件的;
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3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提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①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9件以上的;
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二级文物不满3件,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不满9件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3.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二、单位犯犯走私文物罪的: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走私国家允许进口的文物入境的,不构成本罪。
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的死刑规定。
③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④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第十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本解释规定的“古生物化石”,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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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①走私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行为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②走私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以外的其他古生物化石的行为不能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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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年代久远、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不能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文物,走私该古脊椎动物化石,不构成走私文物罪,应以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