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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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和严禁淫秽物品走私传播的制度。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指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淫秽物品,或者在领海、内海、界河、界湖运输、贩卖淫秽物品的,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必备条件)。
立案追诉标准 回目录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刑事责任 回目录
一、自然人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
1.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走私淫秽物品在“情节较轻”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5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示】走私淫秽物品在“情节较轻”规定的最高数量5倍以上,或者在“情节较轻”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5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3.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提示】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①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不满100盘(张)的;
②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不满200盘(张)的;
③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不满200副(册)的;
④走私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不满1000张的;
⑤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二、单位犯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本罪属于行为犯,但构成犯罪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本罪立案标准应当有数量上的要求。
②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③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五条[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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