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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终结

更新时间:2021-10-07   浏览次数:5637 次 标签: 终结诉讼

文章摘要: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已无可能、已无必要时,由受诉法院据此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
【解读1】对于身份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无条件终结诉讼:(1)离婚案件;(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3)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解读2】对于其他非身份关系案件一方死亡的,有条件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终结诉讼;(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终结诉讼。

文章摘要2:

【注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4项规定,追索扶养费的案件,若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55.对于追索扶养费的案件,若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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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已无可能、已无必要时,由受诉法院据此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

诉讼终结情形 回目录

1.原告死亡:

(1)没有继承人;

(2)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

(1)没有遗产;

(2)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一方当事人死亡即终结诉讼的:

(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3)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诉讼终结法定事由没有设置兜底性条款,只限于《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4种法定情形。

诉讼终结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申请复议。

诉讼终结不能裁定死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归属。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本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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