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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主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5-10-24   浏览次数:14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成立本罪。

文章摘要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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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 回目录

    行为人只有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走私行为,才可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故意。

行为人必须明知行为的对象性质 回目录

    1.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走私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

    2.否则,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认定 回目录

    1.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2.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

   【提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①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②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③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④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⑤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⑥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⑦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②行为人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

    A.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B.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③销售牟利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销售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

    A.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般不以牟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对于刑法第154条规定的走私保税货物以及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以牟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

    B.实际获利与否或者获利多少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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