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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理解与适用

更新时间:2015-10-24   浏览次数:23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在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诸多调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应予刑事处罚。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调低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门槛,对于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有效打击小额多次走私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理解本项修改内容,现对相关立法背景和法律适用问题作一简要说明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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