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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更新时间:2017-02-02   浏览次数:195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罪名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等行为。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等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是耕地、林地、草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但不包括城镇草地)等农用地。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等行为。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二、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方面的土地。

    1.耕地;

    2.林地;

    3.草地;

    4.农田水利用地;

    5.养殖水面等。

    三、非法占有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情况。

    四、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由于将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改作其他用途,使得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被严重污染,植被层被破坏,无法再作农用地使用等情况。

    五、非法占有农用地数量较大:

    1.耕地: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2.林地:

    A.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

  B.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3.草地: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六、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1.耕地: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2.林地: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5亩以上”、“其他林地数量达到5亩以上”的林地。

  A.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数量分包达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5亩以上”、“其他林地数量达到5亩以上”;

  B.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5亩以上”、“其他林地数量达到5亩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的数量标准。

    3.草地: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A.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B.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C.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D.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E.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立案标准 回目录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的: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如果数量不大,或者数量虽然较大,但没有造成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七条[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六条 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第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六条 多次实施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廖渭良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非法占用园地、改变园地用途的能否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非法占有园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的,应以非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裁判规则】单位擅自转让土地使用并改变用途,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刘向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生态修复责任的诉讼方式

【裁判要点】

  1.非法开垦草原用于种植农作物面积较大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开垦草原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恢复草原植被,可以由检察机关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追究被告人的生态修复责任,生态修复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有助于实现环境诉讼的恢复生态系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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