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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四终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6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四终字第2号
【裁判要旨】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权利,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内容,撤销权纠纷归类于合同纠纷,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主张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其目的是撤销相关民事行为并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返还财产是行为撤销所产生的必然后果。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属于财产案件。然而,本案的诉讼目的并非通过债务人的给付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而只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故以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标的金额不尽合理。债权人主张撤销的合同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4996099元,故本案纠纷争议金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4996099元,未达到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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