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名称、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性质认定规则

更新时间:2024-04-05   浏览次数:4621 次 标签: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性质 名实不符 D146【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名为实为

文章摘要:

名称、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性质认定规则:一般来说,认定合同性质既要看合同名称,更要看合同内容;当合同内容互相矛盾时,要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

文章摘要2: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1.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2.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目录

合同性质认定 回目录

1.合同性质一般通过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表现出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的关系大体上有三种情形:

(1)“名副其实”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相一致;

(2)“名不副实”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3)“名不副实”合同:合同名称相互矛盾、合同内容也相互矛盾。

2.一般来说,认定合同性质既要看合同名称,更要看合同内容;当合同内容互相矛盾时,要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 回目录

1.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合同解释问题)——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

【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24条规定属于法律行为(合同)的名称与法律行为(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情形。

2.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与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不一致(虚假意思隐藏真实意思表示问题|适用《民法典》第146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注解2】认定当事人之间实际民事法律关系要素——(1)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2)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名实不符与合同效力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摘要】

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名不符实合同性质的认定与过错责任承担问题

提示】名称、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应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约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

裁判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名称为《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该名称既有购买即买卖合同的性质,又有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本案协议性质应当从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内容来综合分析判断。因为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本协议所签房屋面积产权归乙方”,该约定显然与租赁合同关系不符,实际上体现了买卖合同的性质。特别是从实际履约情况看,协议签订后,乙方给付款项,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均载明是房款。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认定协议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7)慈民二初字第519号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合同性质和类型?

要点提示】在判断认定合同类型时,不应仅根据合同名称来认定,更应分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目的来归类。

·(2004)鲁民一初字第12号;(2007)民一终字第33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69号

裁判要旨】一事多份合同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认定,应根据合同订立先后顺序、内容及履行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35号

【裁判摘要】五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综合上述分析,可以认定上海云峰公司主张的煤炭买卖合同关系为各方当事人之间虚假的意思表示,上海云峰公司和宁波大用公司之间实际为借款合同关系,上海云峰公司为出资方,宁波大用公司为用资方,资金使用的成本即体现在合同约定的价差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有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案涉《煤炭采购合同》和《煤炭销售合同》均无效并无不当,上海云峰公司关于该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各方当事人之间隐藏的借款合同关系的效力,因为在一审庭审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上海云峰公司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请求宁波大用公司承担基于借款关系的法律责任,故对于借款合同关系的效力和责任承担,本案不做审理和认定,上海云峰公司可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