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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1-26   浏览次数:8313 次 标签: 抵押 抵押登记 未办登记 抵押人赔偿责任 登记对抗主义 缔约过失责任

文章摘要:

——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提示】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并无过错,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磋商而签订合同,不存在缔约过失,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要旨】未办理抵押登记,无法得到抵押物时抵押人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只有抵押权人无法得到抵押物时,抵押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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