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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7-11-05   浏览次数:12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第248号)
【摘要】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文章摘要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第24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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