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163号(1)
更新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26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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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163号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拟制交付,卖方为达到融资目的进行双重买卖的,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不具有善意的,不构成善意取得制度。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拟制交付,卖方为达到融资目的进行双重买卖的,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不具有善意的,不构成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