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林某某、何某某等销售有害食品案——以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11067 次 标签: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文章摘要: [第91号]林某某、何某某等销售有害食品案——以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工业原料冒充食品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一、基本案情 3二、主要问题 4三、裁判理由 上一篇: 申东兰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下一篇: 俞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销售以“瘦肉精”饲养的肉猪致多人中毒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