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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9)同民初字第1277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2005号

更新时间:2017-06-17   浏览次数:3158 次 标签: 表见代理 交易习惯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表见代理行为是否可以根据交易习惯认定?
【要点提示】买卖合同中,买方基于长期交易往来形成的合理信赖,依据交易习惯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此前长期授权负责收款的人员,该付款行为有效,卖方应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9)同民初字第1277号(2009年4月23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2005号(2009年7月21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1辑(总第71辑)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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