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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更新时间:2015-11-12   浏览次数:33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12年4月10日)

文章摘要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2年4月10日)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通过我部主任邮箱咨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答复如下:

  一、《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只是明确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违反规定购买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并未全面禁止购买。根据该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有禁止购买的具体规定的,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购买。目前,关于禁止购买的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参与本公司主承销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不得参与与本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发行人发行或与本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承销商主承销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

  2、根据《关于证券公司参与申购关联方承销的证券有关事宜的答复意见》(证监机构字[2006]192号),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参与关联证券公司所承销证券的询价和网下申购。

  3、根据《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6]184号),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

  4、根据《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从本公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至确认不再拥有与项目有关的敏感信息之日,不得购买该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证券公司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从该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至确认不再拥有与项目有关的敏感信息之日,公司自营业务不得购买该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二、在没有禁止购买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可以购买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关于禁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的规定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无论该等证券是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还是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自营业务拟购买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或者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作出判断,切实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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