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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8-06-17   浏览次数:12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9]368号)

文章摘要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1999]368号)

中国民生银行:

  你行《关于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民银发[1999]第1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业务开展问题

  (一)对于人民银行已正式行文通知允许开展的业务,商业银行在此项业务开展前是否还需要报人民银行审批,取决于人民银行有关开展业务的办法中是否有必须报人民银行批准的规定。由于《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该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没有规定开展住房信贷业务需要报人民银行批准,因此,商业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无需再经人民银行审批。

  (二)关于“代客理财业务”。“代客理财业务”属中介业务,其内涵广泛。商业银行从事的中介业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上述规定范围外从事“代客理财业务”。

  二、关于资金业务问题

  (一)商业银行可授权其分行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非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商业银行分行进行资金融通交易,必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

  (二)你行作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与其他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现券买卖,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与非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现券买卖,应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

  三、关于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对于你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中没有“同业外汇拆借”业务的问题,你行可持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的批文到人民银行重新换领许可证。

  (二)关于外汇拆借业务的品种、对象向题,我行正在研究中。

  (三)关于金融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的问题。根据UCP500规定,银行作为贸易双方的中间人,只负责审核双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的各项条款相一致,即银行只负责审核信用证单证的表面一致性,对于信用证、保函的申请人和其他有关方面人故意诈骗或欺骗银行,在银行事先确无法识别的情况下,开出了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银行不应承担责任。但此项豁免不得扩大到诈骗以外的领域。

  (四)关于国际市场的远期、掉期、期权交易等业务,只要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做外汇买卖业务,则远期、掉期、期权等业务就不在禁止交易之列,但必须有相应的风险内控模型和制度。

  (五)关于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目前只允许中国银行试办,其他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开办。

  (六)关于外汇债券回购业务。我行批准你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中,有买卖或者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业务,因此,你行可以在谨慎原则下从事外汇债券回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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