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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更新时间:2022-05-01   浏览次数:1853 次 标签: 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 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文章摘要: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刑法第164条第2款】: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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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

   【提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立案追诉标准 回目录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事责任 回目录

    一、自然人犯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自单位犯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三、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主动交代:是指行为人自己或者由其亲属陪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如实交代行贿事实;

    2.在被追诉之前:是指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之前。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①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②行贿的财物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才构成本罪。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

  第十二条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