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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更新时间:2017-01-06   浏览次数:24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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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自营同类业务:是指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或者以亲友名义注册公司,或者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的行为;

    3.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获取非法利益达到10万元以上。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才能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立案追诉标准 回目录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杨文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区分  

裁判要旨】非国有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所在公司业务交由以亲属名义设定的公司进行经营的,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祝贵财等贪污案——如何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贪污罪  

【裁判要旨】区分获取购销差价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与增设中间环节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采取何种方式取得非法利益的。如果行为人直接通过非法手段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转移到兼营公司、企业中,属于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如果行为人没有直接转移财产,而是利用职务便利将任职国有公司、企业的盈利性商业机会交由兼营公司、企业经营,获取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的,则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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