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某某公司、孙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案 更新时间:2016-10-05 浏览次数:2958 次 标签: 抽逃出资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在公司成立并经由一段时间后,为了增加注册资本而进行变更登记,在新的营业执照签发前抽回出资的,不构成抽逃出资罪,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提示 3案情 4审判 上一篇: 薛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案——开具假银行进帐单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何定性 下一篇: 沈某某等挪用资金、妨害清算案——妨害清算罪的具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