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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20号

更新时间:2020-02-03   浏览次数:11391 次 标签: 监理 联系单 代理 特殊地质条件 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质量 诚实信用原则 工程质量 发包人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20号
【裁判摘要】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损失扩大。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工程监理签收施工方工作联系单,应视为代理行为。
【裁判规则】建设单位有关手续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主要责任。

文章摘要2:

【摘要1】对于海擎公司提出的异议,鉴定人在二审庭审中答复,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固定价,但由于目前工程尚未竣工,且在工程施工中所采取的措施费数额较大,故仅按施工图鉴定工程造价难以准确测算实际完成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海擎公司主张的以鉴定已完工程造价/整个工程造价×1330万元固定价的方法不具备合理性,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按实结算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摘要2】海擎公司申请再审称,已完工程量造价鉴定方法有问题,不仅应鉴定已完成工程量造价,还应按图纸鉴定出整个工程的造价,这样两个造价之比乘以合同造价,才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出来的中兴公司已完工程的造价。本院认为,由于工程尚未竣工,且在工程施工中所采取的措施费数额较大,故仅按施工图鉴定工程造价难以准确测算实际完成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因此,海擎公司主张的以鉴定已完工程造价/按图纸施工造价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的方法不具备合理性,二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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