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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桐乡市支行诉桐乡市××××建筑材料总公司等保证借款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6486 次 标签: 保证期间 保证重生 诉讼时效

文章摘要:

【问题】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则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权人的逾期贷款催款通知书上盖章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提示】保证期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的盖章不能推定为重新建立保证合同。
【裁判要旨】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告免除,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责任为严格的民事责任,必须以双方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通过书面形式才能形成。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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