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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8号

更新时间:2020-10-05   浏览次数:6288 次 标签: 债务核销 破产 不良资产 企业破产 政策性破产 债务核销 担保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8号
【提示】债务人政策性破产的,并不当然免除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1】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债务作为拟核销的债务由金融机构予以核销,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对呆坏账所实施的特殊财务处理方式,针对的是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并未同时针对担保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方式,保证人以此为由要求免除其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2】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确有困难的,其可以与金融机构协商酌情予以适当减免。在双方协议达成一致前,人民法院不得对该债务直接予以减免。

文章摘要2:

【解读】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核销后,担保人不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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