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76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76号
【提示】抵押合同已签订但未办理登记,其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未履行登记义务的抵押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抵押担保合同》中用于设定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成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更不能因此免除抵押人的担保责任。
【提示】抵押合同已签订但未办理登记,其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未履行登记义务的抵押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抵押担保合同》中用于设定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成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更不能因此免除抵押人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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