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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号 2015-02-15

更新时间:2023-01-26   浏览次数:5588 次 标签: 抵押登记 涤除抵押登记 解除抵押登记 注销抵押登记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号 2015-02-15
【提示】主合同签订后未履行,抵押权人主张涤除抵押登记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如果债权人并未实际出借款项给债务人,行为显然构成根本违约。债务人要求解除本案借款抵押合同于法有据,而基于该份借款抵押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依据该份借款抵押合同而设立的抵押权理应也随之消灭。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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