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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266号

更新时间:2023-01-31   浏览次数:4350 次 标签: 动产质押 优先受偿权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266号
【提示】质押财产上不存在第三人权益,质权人将质押财产返还出质人后仍可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裁判要旨】在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中,出质人将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质权设立。在质押关系存续期间,质权人基于特定的原因将质物交给出质人从而暂时丧失质物的占有,其仍享有质权,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在质物不存在第三人权益的情况下,质权人仍可就质物优先受偿。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质权人享有的案涉车辆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质押人在本案中确认案涉车辆取回后一直由其本人持有,并不存在第三人对案涉车辆享有相关权益的情形,因此,质权人诉请对案涉车辆的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合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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