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宁商终字第136号 更新时间:2019-07-05 浏览次数:4419 次 标签: 留置权实现 宽限期 民事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宁商终字第136号 【裁判要旨】处置留置财产的,应当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的履行债务期限),否则债权人处置留置财产将属违法,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再提字第0010号 下一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海终字第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