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办结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通知【废止】
更新时间:2019-01-01 浏览次数:457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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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办结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通知(法[2008]320号 2008年11月25日)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审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以前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2008年4月1日尚未审查完毕的,该院应当继续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审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以前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2008年4月1日尚未审查完毕的,该院应当继续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文章摘要2: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通知已过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办结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法[2008]320号 2008年1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审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以前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2008年4月1日尚未审查完毕的,该院应当继续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