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95号 更新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3338 次 标签: 定金 保证金 文章摘要: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95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在协议终止后退还保证金,未见适用定金罚则,不能将保证金理解为定金。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之一,在合同解除后,应依约退还保证金。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30例) 下一篇: [2008]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 [2009]湛中法民一终字第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