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71号 更新时间:2018-06-15 浏览次数:2517 次 标签: 定金合同 实践性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71号 【提示】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不得主张继续履行。 【裁判要旨】定金应以实际交付额为准,合同解除后不得要求补足原约定的数额。 文章摘要2: 无 上一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二终字第00134号 下一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