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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016号

更新时间:2019-04-13   浏览次数:4753 次 标签: 非典型担保 抵押登记 预售登记 优先受偿权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016号
【提示】非典型担保权利人对担保物无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除非符合了其他具有优先受偿权或优先权的担保形式,否则非典型担保的权利人无权就担保物主张优先权。
【裁判摘要】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签订协议对债务人所有的房产设定借款抵押,但双方没有办理他项权证,而采取办理预售登记的方式作为抵押方式,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本案借款抵押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能产生排他的法律效力,也不能产生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要求对办理过预售房产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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