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14号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14号
【提示】典当权利人绝当后行使权利而损害出典人和当户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行使典当权利,应依法善意行使,行使权利方式不当而损害出典人和当户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典当权利人绝当后行使权利而损害出典人和当户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行使典当权利,应依法善意行使,行使权利方式不当而损害出典人和当户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