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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664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5446 次 标签: 非典型担保 名实不符 名为买卖实为借款担保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664号
【提示】一方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是为借款提供担保的,须证明双方有设定担保的约定。
【裁判摘要】一方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买卖涉案房屋,而是为借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首先,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该合同系为借款提供担保;其次,即使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目的系为借款提供担保,为借款提供担保也并非非法目的,不能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综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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