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商外终字第159号 更新时间:2019-04-13 浏览次数:4054 次 标签: 非典型担保 善意承兑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商外终字第159号 【提示】信用证开证行只要履行了审单职责、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即构成善于承兑,即使在承兑后票据被证实系虚假,也因构成善意承兑有权要求开证申请人偿还垫款及利息。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800号 下一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三终字第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