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诉讼程序的构建——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视角
更新时间:2015-11-28 浏览次数:29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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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在实体处理上,犯罪构成尽管与民事法律关系存有一定关联,但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获得否定性的效力评价。在程序选择上,“先刑后民”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应予摒弃,并建立以“刑民并行”为处理刑民程序冲突的基本原则,以“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例外的诉讼程序。